...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陕西省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与评估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06日 10:17  点击:[]

重点实验室为积极落实陕西省科技厅“开放、共享”的原则,以及《陕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方案》(陕科办发〔2018196号)等文件的要求,促进重点实验室试验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为实验室开展研究提供支撑,保障实验室安全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通过学校购置专业仪器设备,均按照宝鸡文理学院相关要求,向二级学院、研究机构提供校内使用服务;面向实验室所属产业领域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优先支持联合共建单位使用需求。

二、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人需向实验分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经过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确认符合使用条件,实验室综合服务中心留存后方可使用。设备管理人员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操作方法培训工作。

三、外单位使用实验室试验平台及专业仪器设备前,申请人需向实验分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经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确认符合使用条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综合服务中心留存后方可使用。

四、入库《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服务共享平台》的设备仪器,按照省科技厅相关要求执行。经过实验分室负责人确认、实验室综合服务中心留存后方可使用。

五、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指定期限,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办理相关延期手续,报实验室负责人或上级领导审批。已延期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再次延期。

六、申请人在使用设备期间,应按照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建议进行操作,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对于违规使用、因为误操作导致的设备故障、安全等问题,重点实验室将进行追责。

七、申请人使用仪器设备完毕后,应按照求进行设备仪器的归放。如有损坏须按价赔损,并向联系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确认设备状态,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

八、实验中所需的耗材、必要的工装夹具等辅助附件,由申请人向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确认,申请人自行解决。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同意而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将给子批评教育等处罚,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产学研协同创新计划项目暨中小企业研发服务平台补助申请管理办法(试行稿) 下一条:关于印发《宝鸡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