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结合学校科研发展实际,特修订了《宝鸡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8年1月20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鸡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宝鸡文理学院
2018年3月9日
抄送:校领导,档(二)。
宝鸡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月3月9日印发
宝鸡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文件精神和陕西省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有利科研、合理使用、真实有据、注重效益”的指导思想,坚持“放、管、服”相结合。特修订《宝鸡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宝文理院科字〔2013〕3号)。
一、经费分类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3.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4.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
5.自筹科研项目经费。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计划原则。科研项目均应该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使用合理性编制科学的项目经费预算,并填写相应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书,作为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依据。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符合立项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专款专用原则。科研项目经费专门用于课题研究相关的工作,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不能预提,不得挪用挤占。
3.程序规范原则。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报销要按照学校相关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票据真实合法,支出实事求是,不得虚构支出套取科研经费。
4.注重效益原则。重视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开支范围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有间接经费要求时,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无间接经费要求时,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1.管理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下达后,无间接经费要求的,管理费从总经费中提取,计提比例为总经费的5%;有间接经费要求的,从间接经费中提取,具体计提比例按照《宝鸡文理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宝文理院科字〔2018〕3号)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总经费的3%计提。
2.直接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开支只涉及直接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运输、安装、加工和维修等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对现有仪器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校级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学校资助的自筹项目经费不得列支仪器设备费。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耗材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定制、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测试化验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校内外单位的测试、计算、设计、检验、化验加工、数据采集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入户调查、被试、心理测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能源、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会议注册费、外埠差旅费、市内差旅费、汽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租车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研究工作等学术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和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网络费和计算机时费;专利申请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包括野外作业雇工、向导)等,均可开支劳务费且劳务费在总经费中的比例不设上限,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和列支;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实际参与项目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且劳务费比例不设上限。校级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学校资助的自筹项目经费等不得列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宝鸡市或项目实施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科研项目的工作人员。
(11)通信费及接待费(仅限横向项目开支):指在横向科研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和通讯费等,两项均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12)其他费用:指在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但又无法在预算项目中列支的经费。包括办公耗材费、设备维修费、青苗补偿费、土地租赁费、专家报告费、验收、鉴定及审计费用等。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3.合作外协经费(外拨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需外拨的直接费用,要求在经费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中明确列支且与外协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外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中规定的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进行拨付。
4.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学校资助的自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版面费、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印刷费、差旅费,不列支其他费用。
5.凡在科研活动中购置的各种图书资料必须是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图书资料,报帐时需附图书资料明细单;科研经费购买实物的发票必须附有清单和经手、验收人的签名;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学校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以实物办理出入库手续并转为学校固定资产后,方可报帐。
6.用科研项目经费出省参加学术会议或调研,需提前报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四、报账审批
1.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实行审核监控,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要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在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上,有效和规范使用经费。
2.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实行一事一单制度,同一事项一次性支付,严禁拆单行为,经费报销票据应与课题研究开发内容和时间相符。报销人分类整理好票据,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按照审批权限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
3.科研借款和支出报销审批如下:
经费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1万元以下,由负责人审批;1万元至2万元之间,由项目负责人审签,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审签,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各级各类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学校资助的自筹项目经费: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签,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审签,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4.经费支出中,汽油费、过路(桥)费限于科研活动中野外调研及考察等相关活动,且项目经费有预算,报销时需提供事由和详细行程;科研活动租车,一次性支付金额在0.5万元以上,需要项目负责人与出租方签订协议;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中数据采集费等难以取得发票的,由报销人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及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项目负责人审签,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据实报销;差旅费中野外考察住宿费等难以取得发票的,由报销人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及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项目负责人审签,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据实报销,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结余经费
科研项目正常结题(验收)后,对于结余经费有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要求执行;对允许纳入学校财务统筹使用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全额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账户继续使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的结余经费,在项目结题后2年内用完,2年后还未用完的剩余经费退回国家自然基金委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省部级及厅局级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全额转入项目负责人所在课题组继续使用;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按《宝鸡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宝文理院科字〔2018〕2号)执行;校级科研项目中的博士启动基金在项目结题后1年内用完,1年后还未用完的剩余经费收归学校财务统筹使用;其他校级项目及各类纵向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的结余经费在项目结题后半年内使用完,半年内还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收归学校财务统筹使用。
六、其他说明
1.本办法中凡涉及个人收入所得税部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规定由个人缴纳所得税,由财务处办理代扣代缴手续;
2.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之前颁布的《宝鸡文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宝文理院科字〔2013〕3号)自行终止,凡学校相关文件中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者,均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
3.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