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为积极落实陕西省科技厅“开放、共享”的原则,以及《陕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方案》(陕科办发〔2018〕196号)等文件的要求,促进重点实验室试验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为实验室开展研究提供支撑,保障实验室安全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通过学校购置的专业仪器设备,均按照宝鸡文理学院相关要求,向二级学院、研究机构提供校内使用服务;面向实验室所属产业领域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优先支持联合共建单位使用需求。
二、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人需向实验分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经过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确认符合使用条件,实验室综合服务中心留存后方可使用。设备管理人员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操作方法培训工作。
三、外单位使用实验室试验平台及专业仪器设备前,申请人需向实验分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经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确认符合使用条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综合服务中心留存后方可使用。
四、入库《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服务共享平台》的设备仪器,按照省科技厅相关要求执行。经过实验分室负责人确认、实验室综合服务中心留存后方可使用。
五、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指定期限,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办理相关延期手续,报实验室负责人或上级领导审批。已延期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再次延期。
六、申请人在使用设备期间,应按照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建议进行操作,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对于违规使用、因为误操作导致的设备故障、安全等问题,重点实验室将进行追责。
七、申请人使用仪器设备完毕后,应按照求进行设备仪器的归放。如有损坏须按价赔损,并向联系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确认设备状态,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
八、实验中所需的耗材、必要的工装夹具等辅助附件,由申请人向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确认,申请人自行解决。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同意而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将给子批评教育等处罚,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